对于凶器的勘验和鉴定,是断案判案的重要一环。古代行凶作案用刀的比较多,因而从凶器刀具上问出案由,这是法官的基本功。那时人们靠着敏锐的眼光、基本的常识和经验的积累,往往会从刀上找到线索,破获凶杀案,还原事实真相,让犯罪者得到惩处。
今天我们来总结这些经验,也许还有借鉴意义:
刀痕释疑巧破案
【资料图】
对于有些犯罪犯子布下的迷魂阵,不去细心断案,还真有可能被蒙混过关,那就对不起死者了。所以,古时有些经验丰富的法官,会从犯罪分子用刀的习惯上,来找出蛛丝马迹的线索。
在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中记载了一个案例比较典型:有个老农,让外甥和邻居的儿子带着锄头一起上山开荒种粟,过了两夜未回。大家赶去看时,只见两人都死在山上。便向官府报案,官府立即派仵作前往验尸。
仵作到现场后,看到的情形是: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都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躺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左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只因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像谋财害命,就要定为相互斗杀。
可是,有一位仵作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说:“并非如此。要是以情理分析案情,定为互相斗杀是可以的,但茅屋里面的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可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手也不方便啊。”没隔几天,真正的凶手终于抓到了,原来他是因复仇而杀害这两人。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死刑。
本案中的两个死者的情形,乍一看确像是“两相并杀”,因为两尸都有致命伤痕。但那位细心的仵作反问得很有道里,判断正确。这是一个大家可以想象到的常识,只是被表面现象所掩盖而已,一经有人提出大家就恍然大悟。
常识得知:大凡用刀、斧等自杀的,所伤部位大多在前额、前颈、前胸等部位,创口大多数是从左上方向右下方斜切,这里是指惯用右手者,用左手者相反;显然从后颈或右脑后部自杀是难以进行的。幸亏这位仵作是一位有丰富经验的验尸官,不然这两个冤死的人就永无昭雪的日子了。
颈痕留下死者话
犯罪分子用刀行凶,自有刀的痕迹,而且先后的痕迹也是不同的。对此的判断,古代法官也有一套。
据宋慈《洗冤集录》记载:有一个人想谋得侄子的财产,就把侄子骗到家里,夜里将他灌醉后在家里谋杀了。这人的儿子和妻子的感情一直不好,想趁这个机会将她一并除掉,于是拿着刀闯进房中,砍下了他妻子的脑袋,然后又割下已经死了的侄子的脑袋向官府报案。
知县尹见心接到报案后,在灯下仔细观看了两颗脑袋的刀伤处心生疑问,问道:“这两个人是你同时杀死的吗?”那人回答:“是的。”尹见心又问:“这妇女有子女吗?”那人答:“她有一个女孩,才几岁。”尹见心说:“你得暂时寄押在监狱里,等天亮后再审。”于是,派人立即将那孩子领到县衙来,尹见心和颜悦色仔细询问了孩子,终于了解到案情真实情况。面对知县尹见心的确凿证据,父子二人只得低头认罪伏法。
判断尸体头颅是生前或死后被砍下的,可以检验颈皮断处。生前砍下的,头颈刀砍处皮内紧缩;死后割下的,头颅刀砍处皮肉不紧缩。这是古代法医从无数次实践中得出的经验。除了观察头颈刀砍处的皮肉之外,还可以检验刀砍处有无瘀血。已死了的人,体内血液循环早已停止,被割头颅后,不会产生溅血和瘀血的现象。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对检验头颅生前或死后砍下就有翔实、科学的记述:“活人被杀者,其受刃处,皮肉紧缩,四畔有血癊(yin因,瘀血的意思)。…死人被割尸首者,皮肉如旧,血不灌瘀,皮不紧缩,刀尽处无血流。”
本案例中的知县尹见心就是根据两颗头颅颈上刀砍处皮肉的不同形状,判断两人不是同时被杀,为审清本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让凶刀说话作证
对于刀伤的无头案,古代法官会独辟蹊径,从凶刀本身做文章,让凶刀露出犯罪分子的马脚,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据明代孙能传《益智编》记载:有一人在路上被杀,开始怀疑是被强盗所杀,检验时,发现周身衣物均在,身上有镰刀伤痕十几处。检验后,仵作说:“强盗杀人是为了取得财物,现在衣物俱在,排除谋财害命,应该是仇杀。”于是县令叫大家退开,问死者妻子:“你丈夫平时与谁有深仇?”妻子回答:“我丈夫从来与人无仇。只是最近某甲来借钱,我丈夫没有借,他曾说到期不借就要如何如何的话,应该算不上有什么深仇。”
县令听后,暗中记下了某甲的住处,派人通知附近的居民,叫大家把所有的镰刀都交上来检验,如隐藏不交,一定是杀人凶手。不多时,送来七八十张镰刀,都排列在地上。当时正是盛夏,蚊蝇四飞,只见其中一把镰刀上叮满了苍蝇。县令指着这把镰刀一问,原来正是那个限期借债人的。于是逮捕审问,但他不服罪。县令说:“别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而你曾用镰刀杀过人,尽管你洗去了血污,可是血腥气还在,因此苍蝇集聚,岂能隐瞒?”在场的人听后都表示叹服。那个杀人凶手也只得低头认罪。
《洗冤集录·检验总论》里说:“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行凶之家,藏匿移易,装成疑狱,干系甚重,初时必先急为收索,以凭参照伤痕大小阔狭,定验无差。”本案中被害者是被镰刀砍死的,因此搜查砍人的镰刀是侦破此案的关键,查到镰刀,就能破案,否则就会成为疑案,难以侦破。
县官经过现场调查和对被害人家属的询问,了解到嫌疑犯,但要逮捕,还必须取得证据。于是,采取了“集刀”办法,限时“呈验”,不得隐匿。又根据苍蝇嗜血的特点,辨明了凶器,查出凶器镰刀,凶手就不难查获了。
比对凶器找出真凶
对于遇害者,对于伤口和凶刀,不能单凭口供和想象,而需要现场的勘察和比对,才能断定真实的凶器,找到真凶器和真凶手。
据清代许梿《洗冤录详义》载:清道光五年,山东荷泽县马得山等士兵到直隶东明县缉捕匪徒,刺死了一个叫李庚的老百姓。当初验尸,发现两眼闭、口微开,肚腹致命处有三处刀伤,邻近还有两处刀伤。
东明县当时以被刀刺伤致死向上司报案。山东抚院复查时,接连提审了马得山等人,他们一致说李庚确实是自杀身死,同东明县上报的情况截然不同。只好又派人一起开棺验尸,发现尸体已经开始腐烂,两条胳膊却柔软,可以弯曲,其它同当初检验情况相同。仵作认为,如果李庚肚腹是被人连刺几刀,他两只手一定会护住痛处,手就会有伤,现在两只手没有伤痕,不像被别人杀害,况且眼闭口开,胳膊软而且可以弯曲,这同《洗冤集录》里载的自杀情况相符合,所以确定是自杀。接着,东明县再上报,坚持自己的意见,请另派人再查。山东抚院命令拿李庚自杀的凶器同伤口进行对照,发現凶器同当时记下的各个伤口的大小都不符合,当时记下肚腹两处伤口都是上尖下圆,长短相等。再查验当时缴获士兵的各种武器,而马得山使用的两齿铁钩,同当时记录下来的两个伤口的大小尺寸分毫不差。由此,查明李庚确实是被马得山用两齿铁钩刺伤后死亡的,据此上报结果。
本案尸体两条胳膊可以弯曲,可能是因为死亡已超过两月,春气发动,对尸体有影响的缘故。只有两眼闭合,看上去似乎是自杀,如果查不出铁钩和伤口吻合,怕是再一次让凶手漏网了!验尸真是马虎大意不得的!
本案中开始验尸时,是被害人刚死不久。“尸未变动腐烂”,检验结论是正确的。第二次检验时,尸身已“稍有发变,两胳膊软,可弯曲”,因而得出“自戕无疑”的错误结论。最后以凶器和伤口比对,才否定了自杀的错误结论,才使真凶伏法。这个案例说明,凶器与伤口比对的重要性,不能等闲视之。
自伤与自戕都会有破绽
对于用刀子自伤或者自戕的案件,关键是要掌握自伤者的规律,让事实说话,案件自会大白天下。
《洗冤集录》指出,检验刀伤必须仔细验看伤者或“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一般而论,若是被他人所伤,创口是进刀重而出刀轻,因为凶手杀人,总是想置人死地,进刀必重,出刀时相对地就轻;而自伤,总是不忍下手,即使是自刎,也会有所犹豫,进刀时用力就轻,刀入皮肉,必然疼痛,势必用力拔出,所以出刀时就重了。钱惟济从创口“上重下轻”推断是自伤,为了证明是左手自伤,他“当面给以食”,发现强盜是“以左手举匙箸”之后,就得出了强盗是“用左手伤右臂的”的结论。
因此,进刀出刀的轻重,是我国古代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
同样,许梿在《洗冤录详义》中还记载:道光二十年二月,他受上司派遣,至昌邑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的。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已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检验时,见左手仍能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据此判断自杀成立。
一般情况下,自杀身死,死者往往会手紧握致伤物,是由于局部痉挛所造成的。死者王人辉虽然手未握致伤物,但死前握刀的左手仍然保持临死时的姿势,这也是自杀特征之一。其次,用刀自杀者,伤口一般在手容易触及的部位,王人辉用左手切腹,据复原检验,左手“握刀”的手势活动范围与伤口范困吻合,属自杀无疑。至于延至“次日殒命”,可能是未切断大血管,没有造成大流血之故,因没有及时抢救,致死的。
刘永加,鱼羊秘史签约作者。文史学者,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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