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
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0.91 元/股调整为 10.41 元/
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的情形,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7,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等合法、有效,
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推举丁
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徐星美: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薛济民: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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